公告內容 |
1.前瞻基礎建設-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預定執行至114年8月31日止,考量耐震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執行期程長,又計畫係採競爭型補助,各市縣政府有補助需求者,請依本部補助作業要點提送申請計畫,受理至今(112)年3月31日止,本部得視申請計畫提送及核定情形適度縮短或延長受理期限。
2.110-114年之公有零售市場耐震補強計畫,耐震能力評估(初評及詳評)已不再列為補助項目,爰申請補強或拆除重建工程補助需求者,須自行辦理完成耐震能力評估作業。
3.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後,確有安全疑慮者,得申請「補強工程」經費補助;有安全疑慮且建議拆除者,得申請「拆除重建工程」經費補助。執行機關應提出經費補助需求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提申請計畫,並由申請機關填具初審意見及排定優先順序。
4.前經本部核定補助前瞻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助」案件,請於規劃設計完成後,儘速申請工程補助計畫。
5.各項申請格式如附件;為配合政府開放性檔案格式政策,附檔為pdf檔案格式,請至「公有零售市場耐震補強資訊平台」下載(「下載專區」之「申請文件」項下,網址:https://market.cto.moea.gov.tw/tmMarket/Announces/AnnouncesList.aspx)。
6.各項經費均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比率方式分攤,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按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辦理,請申請機關依補助比率編列自籌款項,並循預算程序將中央補助款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7.各計畫申請機關及執行機關請預先辦理地方自籌款及納入預算等準備作業,俾利提前完成發包前置作業。
8.依前揭計畫及補助要點,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本部得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並得審定該計畫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視實際進度,滾動式檢討修正分年補助額度。
9.為配合國家推動設置屋頂太陽光電之政策,請辦理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計畫時納入評估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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